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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池州古建筑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
池州自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设州置府以来,一直都是皖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特别是明清以来,随着徽商的崛起,作为毗邻地区,徽文化对池州产生较大影响,形成了一批独具特色的古建筑。其中有些古建筑,特别是一般文物点的古建筑,由于保护利用管理不力,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出台专门的针对古建筑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亟需制定专门的条例对古建筑加以保护利用管理。
(二)解决古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需要。
我市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和经济建设、全域旅游战略、新农村建设之间关系问题;古建筑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问题;一般文物点古建筑保护不力问题;古建筑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关系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21年1月28日,市人大召开《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立法会议,要求市文旅局牵头起草《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初稿。
3月31日,市司法局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初稿进行审查论证。
4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草案)》。
8月3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四、主要内容
《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适用于池州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
五、下一步工作
(一)加大《池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宣传力度。
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投放公益广告,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晓《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翻印《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日,加大《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古建筑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
(二)多措并举加大古建筑保护力度。
一是做好配套《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认真落实省文物局《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见》,夯实古建筑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二是市、县(区)全面开展古建筑普查调研,推出一批古建筑保护名录。三是联合住建等部门,加强监管,严禁在城乡建设中大拆大建,破坏古建筑。四是积极争取各类资金,用于古建筑的保护修缮。
(三)积极推进古建筑的活化利用。
按照《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十四五发展规划》,坚持保护与利用相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强力推进古建筑活化利用,谋划谋实谋细“十四五”期间池州古建筑活化利用工作,推动古建筑保护与旅游的融合发展。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解读人: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
联系电话:0566-32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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