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97857x6/202001-0007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成文日期: | 2020-0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6 16:26 |
发文字号: | 池文旅办〔2020〕5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池州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场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88235 |
关于印发《池州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池文旅办〔2020〕5号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九华山工委政治处、九华山经发处、平天湖社会事务处、平天湖旅游发展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月26日
池州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体原则
(一)目的及依据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池州市人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文化旅游行业突然发生或涉及文化旅游行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本预案所指文化旅游行业,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书店等。
2.本预案所指文化旅游活动,是指在公共文化场所、a级旅游景区举办或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活动、展览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在本级人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文化旅游行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四)事件分级
依据《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工作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立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其他负责同志及各县(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贵池区文化和旅游局、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九华山工委政治处、九华山经发处、平天湖社会事务处、平天湖旅游发展处。
(二)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3.及时接收、发布国家、省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4.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三)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市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文旅局市场管理科牵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关于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的相关部署及安排,联系、指导、协调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后勤保障组。由市文旅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文件和信息上传下达;负责车辆保障;负责做好物资保障。
3.新闻宣传组。由市文旅局对外交流和合作科牵头、旅发中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参加。经批准适时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4.文化市场管理组。由市文旅局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全市公共集聚文化场所(演出场所、电影放映单位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和歌舞厅等)、大型演出活动,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工作。
5.社会文化管理组。由市文旅局公共服务科、市文物局牵头,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的相关部署及安排,做好全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协调处理工作。
6.艺术生产演出管理组。由市文旅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艺术科牵头,按要求做好文艺演出的审批工作,联系、指导、协调艺术表演团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a级旅游景区管理组。由市文旅局资源开发科牵头,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关于a级旅游景区的相关部署及安排,联系、指导、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8.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市文旅局对外交流和合作科牵头,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和安排,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游客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四)各县(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
各县(区)、管委会文化和旅游部门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协助配合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级文化旅游行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应急联动机制;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适时向文化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警告或警示。
(五)文化旅游经营单位
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修订涵盖凯发官网首页的业务范围内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监测有关突发事件;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文化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开展自救防护工作。
三、风险提示
建立文化旅游行业风险提示制度。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通报,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文化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本地区相关文化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一)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风险为最高等级风险。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二)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做好隔离等防疫措施。其他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关闭或暂停易受风险危害的文化旅游场所或文化旅游活动。
(三)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四)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五)提示发布方式包括不限于下列方式:
1.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公众媒体)等公共媒体;
2.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团队进行文字告知,并发布安全风险提示;
3.对有外国旅游者参加的旅行团队,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双语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突发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安排。同时向发生地、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并提供疑似病例的详细情况。
2.当发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时,涉及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进行救助,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发生地、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情况。
3.发生地文化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文化旅游经营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人员的安抚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并协调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4.经卫生健康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发生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积极协助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安排好人员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发生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者途经地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6.当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受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的通知后,全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a级景区等公共活动场所全部暂停对外开放,暂停所有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加强执法巡查,落实公共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和暂停文化旅游活动的要求。
(二)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1.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者,并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发生地、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2.发生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检查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活动和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上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并通报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
3.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所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协助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和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安抚工作。
五、信息报送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接到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1.恢复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文化旅游行业正常秩序。协助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办理或出具相关证明,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法定标准赔付。
2.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
3.激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推荐褒扬。
4.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补助标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补助。
(二)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负责与保险机构联系,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七、信息发布
(一)信息审核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新闻办的沟通联系,协助做好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信息须经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二)信息发布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发布须经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值班值守,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全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类状况。
(二)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利用广播、影视、报刊、
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应急管理与应急技能培训制度,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和程序,掌握必要的卫生科普知识和应急措施。
本预案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